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内容提要】“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屮的死伤,应限于与抢劫行为具有密切关联性、按照社会一般观念通常伴随抢劫所发生的死伤结果。抢劫故意杀人的,成立抢劫霁与故意杀人罪的想彖竞合犯,通常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尤其是抢劫故意杀人而未发生死亡结果时,应以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未取得财物,以及具有重伤、杀人的故意而未发生重伤、死亡结果时,成立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未遂,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同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抢劫致人死亡而未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未遂与故意伤害致死的想彖竞合犯。【关键词】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成立范围抢劫故意杀人既(未)遂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01年5月23U,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稈屮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抢劫杀人批复》)指出:“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屮,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按照该批复的精神,在抢劫过稈屮意图杀人而向被害人要害部位连捅数刀麻逃离,经鉴定仅构成轻伤或者轻微伤的,只能以抢劫罪(而不是故意杀人未遂)定罪,适用抢劫罪的基木刑,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这种处理结论可能导致罪刑失衡。此外,2005年6月8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解释》)第10条指出:“刑法第二百六-|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屮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Z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言外Z意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只有成立与不成立的问题,而没有既(未)遂的问题。殊不知,虽然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结果)加重犯屮属于量刑规则的不存在未遂犯,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作为加重的犯罪构成,当然存在未遂犯。[1]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刑法理论会认为,抢劫致死伤罪无未遂。司法解释一向被实务部门的同志奉为圣经,然而司法解释不过是一种“解释”而已,并非法律。一方面,司法解释不可能给出实践屮可能面临的所有问题的答案;另一方面,若没有司法解释,或许还有个别地方、个别法官办“对”案件,倘若司法解释木身就是“歪嘴和尚念经”,则儿乎不会有法官办“对”案件的可能。抢劫致人死伤的相关问题,一向是国外刑法分则解释论屮的“宠儿”,也是司法适用屮的难点。准确解读Z,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范围抢劫罪作为暴力性财产犯,其行为本身往往具有致人死伤的高度危险性,因而各国刑法都有抢劫致人死伤的相关规定。例如,徳国《刑法》第251条抢劫致死罪规定:“如果行为人由其抢劫至少轻率地造成他人的死亡的,那么,处终身H由刑或者不低于I•年的H由刑。”LI本《刑法》第240条抢劫(原文为“强盗”)致死伤罪规定:“抢劫致人负伤的,处无期或者六年以上惩役;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者无期惩役。”由于抢劫致死伤罪的法定刑通常比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伤害致死罪数罪并罚处罚还要重,因此,各国理论与实务都严格限制抢劫致死伤罪的成立范围。在徳国,并非只要是抢劫行为引起死亡结果,就成立抢劫致死罪,理论界从对彖与行为两方血限制抢劫致死罪成立范围。具体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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