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景区景点门票印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景区景点门票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IC卡门票管理的批复》(国税函[]23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制门票,是指在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各种门票。第三条 门票的印制、入库、发售、保管等管理均应经过湖南省地税大集中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门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第四条 申请印制门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在本市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四)有存放门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五)建立门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门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门票使用情况;(六)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五条 门票的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印制门票的,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行政许可后,提出门票印制申请,同时报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和门票的式样。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纳税人,印制门票只需报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调查和审核后,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制发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局。(三)市地税局对首次申请印制的门票,要严格审核,并报送纸质资料(同时提供电子票样),经市地税局或省地税局同意后,按规定制发《发票准印证》。第三章式样及内容第六条 门票基本式样和内容:(一)门票的规格应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规定的规格大小设计,式样原则上应按全省统一的同行业发票式样印制。统一门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需要的,可由纳税人自行设计,但须经市地税局同意,并报省局备案。(二)门票上的单位名称应与本单位《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相符。(三)门票企业能够申请使用发票防伪标记。(四)门票票面需标明门票价格,并注明批准字号和日期。(五)各种门票的宣传要素由市旅游局制定,各种门票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明确。首次印制门票的,门票的宣传要素或宣传口径必须符合旅游部门的规定,标明的价格必须符合物价部门的规定。第四章 印制管理第七条 由主管地税机关逐级上报印制门票计划,市地税局制发《发票准印证》,
景区门票印制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