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的创新思路根据水利部的安排,长江水利委员会于2007年5月启动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工作。在长江中下游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长江水利委员会通过一年多的努力,已经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的各项研究工作,于2008年9月提出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200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开展征求长江中下游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意见的工作,预计2008年10月底上报水利部审批。为使本次采砂规划修编成果充分体现宏观性、指导性、协调性、适应性、可操作性的要求,充分体现规划的科学性和采砂管理的新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在修编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原采砂规划编制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分析了三峡工程2003年初期蓄水运用以来长江中下游河道来沙量大幅减少所带来的变化,充分考虑了采砂管理实践中提出的新要求,充分研究了修编中的重点问题及其研究思路,在修编的查勘调研、方案研究等重要阶段加强了与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的沟通,并充分尊重各省意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在本次修编中,通过对重点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主要在五个方面体现了创新思路。1、研究完善了采砂分区规划原采砂规划研究的对象仅是建筑砂料的开采,因此只规划了可采区,并规定可采区以外是禁采区。随着长江中下游干流沿江地区特别是长江口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河道岸线利用的步伐加快,吹填砂料的需求量呈大幅增长势头。由于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的政策,大量的吹填砂料需求从长江河道中索取,增大了采砂管理的压力。自2002年1月1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审批许可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工程吹填类采砂项目41个,。工程吹填类采砂项目的审批许可缺乏规划依据,吹填砂料的控制管理问题日显突出,迫切需要纳入到统一规划之中。鉴于工程吹填类砂料在需求上具有量大和在需求时间、需求地点上具有不确定性同2时对沙质要求低的特点,因此难以通过可采区规划来解决这类需求。为了便于对不同砂料需求的采砂管理,有必要从规划上把建筑砂料与吹填砂料的开采区分开来。因此,本次修编将吹填砂料纳入到了规划之中,创新提出了保留区的概念。通过规划保留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来适度解决沿江地区经济建设对吹填砂料需求的问题,并通过规划来指导和加强吹填砂料利用的控制管理。本次修编,除了划定禁采区和规划可采区之外,增加了保留区规划,并明确了可采区和保留区的使用要求。可采区一般只用于建筑砂料的开采,如用于其他砂料开采,其采砂量应当纳入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保留区只能用于其他砂料的开采,不可用于建筑砂料的开采。2、更加突出了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是采砂管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控制指标,是有效控制采砂规模的重要依据。原采砂规划只确定了建筑砂料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未考虑来沙量出现不利于采砂情况时的年度采砂总量控制问题。如2006年长江干流宜昌站的年输沙量为909万吨,仅约宜昌站多年平均输沙量的1/50,为减小采砂给河势带来不利影响,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来沙量锐减的实际情况,要求长江中下游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减少当年可采区的许可数量和采砂量。本次修编,更加突出了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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