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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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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供求和社会经济技术条件变化情况定期进行修订。第九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当年10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直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前核定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下达给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用水计划指标供水第十条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二)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三)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减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核减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一)由于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因停产、减产、转产或者生产工艺变化使用水量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其他确需核减或者限制用水量的情形。第十二条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第十三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超计划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收取加价水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部分加价收费。具体标准由有管辖权的价格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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