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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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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工商宣处字(2005)156号当事人:北京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址:北京市宣武区大安澜营31号;负责人:袁东伟;注册号:1101041077779经查:当事人在2005年4月20日报送2004年度年检报告书“是否在注册地经营”一栏中,填写“是”字样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年检报告书等证据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当事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就近银行,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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