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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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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风险延期付款信用证是信用证四大种类之一。所谓延期付款信用证,是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指定银行履行付款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证有两个特点:其一是板期,即受益人交单时即已确定付款到期日;其二是远期付款不需汇票。由于不需要提供汇票而有效规避了印花税,延期付款信用证曾在欧洲得到普及。除此以外,几十年来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使用及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并无特别之处。但前一时期英国伦敦商业法庭的一桩判决,彻底改变了对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传统看法,欧美各国贸易融资银行家甚至惊呼: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末日来临了吗?而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却建议申请人在远期交易中尽量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耶?非耶?延期付款信用证业务面临着两难境地。一、基本案情根据申请人要求,开证行BANQUEPARIBAS(简称PARIBAS)开立了一份以BAYFERNLIMITED为受益人,金额为1850万美元的跟单信用证。该证规定“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提单日后180天由开证行办理延期付款”。通知行BANCOSANTANDERSA(简称SANTANDER)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随后,受益人提交了证下单据。经过审核,SANTANDER银行接受了金额为2030万美元的单据,到期日为1998年11月27日。根据与受益人签订的有关协议,SANTANDER银行凭一份款项让渡书贴现了远期付款款项。贴现后不久,受益人被指控欺诈。因此,开证行在到期日拒绝偿付保兑行,其理由是:在到期日前发现了欺诈;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证行没有义务偿付SANTANDER在到期日前对受益人叙做的融资。经交涉无果,保兑行遂起诉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履行偿付责任。二、庭审焦点1、本案的基本前提是:第一,欺诈确定成立;第二,SANTANDER银行在保兑信用证及贴现有关单据时不知悉欺诈存在;第三,保兑行和开证行均是在信用证到期前获悉欺诈。审判过程中,法院被要求对以下问题进行裁断:在一份保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保兑行对受益人贴现了信用证款项,但在信用证到期前发现了欺诈,此时,受益人实施欺诈的风险到底应由开证行(这样可能是申请人)还是保兑行来承担?法官对此的答复是:在受益人欺诈成立且在到期日之前保兑行已知悉欺诈的假设前提下,风险应由保兑行而非开证行承担。2、法官首先根据UCP500,然后又依照法律条文,鉴定并分析了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区别。关于UCP500,法官提出第9条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在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即:在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的责任是到期付款,而在承兑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及/或保兑行的责任有两条,先是承兑汇票,然后是到期付款。法官继续分析,第10条D款(开证行)对指定银行或保兑行的支付授权及偿付承诺,既包括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即期付款,也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的到期付款。而且,第14条A款有关(开证行)“对已付款、已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指定银行予以偿付”的责任,系指开证行(同样适用于保兑行)在确定指定银行已接受了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这一事实后,不能抗辩指定银行已经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等行为。3、如果适用信用证下银行付款责任的“欺诈例外”原则,法官认为:在本信用证下,SANTANDER本该有权而且事实上应该在到期日拒绝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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