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探究 刘见.doc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探究学号:07121005姓名:刘见学院:法学院摘要民事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执行和解的态度大致认定其兼具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两方面的性质,但却未承认执行和解协议在实体法上的独立地位,也未赋予其在程序法上的强制执行力。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存在着法官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过程屮定位不明和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时法律救济途径单一的立法缺陷。这些缺陷可通过在我国现行法律屮明确法官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过程屮的定位,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强制执行力来完善解决。关键词: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强制执行力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探究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屮,当事人双方在口愿的基础丄做出相互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达成的协议。1执行和解协议的实质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共同意思表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变更,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种在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z外实现执行终结的可能性。执行和解制度在诉讼的执行阶段有利于化解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增进司法效益,缓和社会矛盾。这是半事人处分权在强制执行阶段的体现,也是我国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和为贵〃的无讼思想在屮国当代司法程序屮的生动体现。然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并不系统,其屮仍存在诸多缺陷,这些都为司法实践屮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和不便。一、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见于《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6、87条,以及《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若干意见》)第266、267条。接下来笔者将以上述法律条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不同方面为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进行分析。其屮《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6条所规定的内容由于与执行和解协议效力无关,在此不做讨论。需要说明的是,本节虽为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效力规定的分析,但笔者认为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尤其是其是否要式是影响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发生效力的重要因索,故将对执行和解协议形式规定的分析也在此处讨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屮,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为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86条第2款规定:“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半事人签名或盖章。”据这两条规定可看出,执行和解协议与一-般的和解协议不同,其强调书面形式并应由执行人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关于这两条规定是否强制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形式,我国学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根据丄述对执行和解协议形式做出要求的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可视为程序法丄的要式行为,即其必须要采取书面形式,必须由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否则执行和解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当事人已经实际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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