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三季度【文献号】1332【原文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3【原刊页号】70~76【分类号】D414【分类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08【标题】论商业贿赂罪【作者】赵廷光【作者简介】赵廷光武汉大学法学院【内容提要】商业贿赂罪亦称贿赂交易罪,包括八个罪名,根据其是否“只能”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能够分为纯正的商业贿赂罪和不纯正的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摘要题】专题研讨:商业贿赂【关键词】商业贿赂罪/市场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业贿赂罪亦称贿赂交易罪,包括八个罪名,指公司、企业、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以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交易或者从中促成贿赂交易,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个概念具有六个要点:一是讲什么人可能实施商业贿赂罪,指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二是讲商业贿赂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指此类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三是讲商业贿赂罪存在的领域,指此类犯罪只能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四是讲商业贿赂罪的危害行为,指此类犯罪只能表现为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等三种行为方式;五是讲商业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质,指此类犯罪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六是讲商业贿赂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指此类犯罪必须是情节严重、贿赂数额较大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否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商业贿赂罪涉及较多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问题。本文仅就商业贿赂罪的性质、罪名范围、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等问题,阐述笔者粗浅看法,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一、商业贿赂罪的性质、范围及构成类型(一)商业贿赂罪的行为性质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交易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很多,比如贿赂交易,假冒注册商标,损害她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欺诈性有奖销售,高额抽奖销售,等等。商业贿赂只是其中一种常见的典型的表现形式。可是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都是犯罪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二)商业贿赂罪的罪名范围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行为是否发生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是确认商业贿赂罪的根本标志。在现行刑法中,商业贿赂罪包括8个罪名。根据其是否“只能”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能够将它们划分为如下两类: 第一类是纯正的商业贿赂罪,指只能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中的贿赂行为,这类犯罪只有两个罪名,即《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正后的刑法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刑法修正案(六)》第8条修正后的刑法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其它单位人员行贿罪”。第二类是不纯正的商业贿赂罪,指既能够发生在市场交易领域也能够发生在其它领域中的贿赂行为。不纯正的商业贿赂罪实际上是一类转化犯。在现行刑法中,不纯正的商业贿赂罪共有6个罪名,它们是:(1)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2)第389条、第390条规定的“行贿罪”;(3)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4)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5)第392条规定的“介绍贿赂罪”;(6)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这6种犯罪如果不是发生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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