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创新机制,全面推进机关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全面推动规范执法活动,实现司法规范、管理规范的目标,以双“三位一体”强化检察队伍管理,即:建立“案件管理、控申、纪检”三位一体的业务管理制度,经过案管对案件流程的监督作用,控申对案件的反向审视监督作用和纪检对干警执纪执法的监督作用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建立“人事、办公室、纪检”三位一体的综合管理制度,经过人事部门考勤监督,经过办公室会议、值班其它活动的检查监督,经过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档案、纪律档案的建立规范干警的日常行为。案件管理、控申、纪检监察”三位一体的业务管理制度案管部门每月对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发挥内部业务监督、监控作用;控告申诉部门针对反映本院干警执法不公的问题及时向党组反馈,发挥反向审视作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案管、控申部门的备案,为每一名办案干警建立执法风险档案,构建规范司法行为的“三位一体”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经过案件受理、法律文书监管、涉案款物监管、案件流程监管、案件质量评查、案件统计分析、律师接待等工作,第一时间了解案件办理和执法信息,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体系中发挥主导和统领作用。以案件管理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其对执法办案全过程予以监督的优势,并与纪检监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使内部监督方式由事后监督变为过程监督和同步监督,实现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的转变。纪检监察部门对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能够促使办案部门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二)完善控申部门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中发挥作用一是加强对首办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实施首办责任制就是经过明确首办责任人,严格责任、负责到底,避免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从有关首办责任制的规定看,控申部门与各业务部门是一种密切协作的关系,这不但体现在一种配合,更体现出一种制约,对于承办部门未及时认真办理和配合的案件,控申部门有权向检察长报告,承办部门和承办责任人承担某种责任,从而形成有力的部门制约机制,但从现有的细则看,对于案件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流转、交接、反馈等环节,均未作程序上的明确规定。包括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线索查处情况及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对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回复,对于侦查部门不及时回复举报线索查处情况,承办部门不回复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等情形,应根据情节追究责任。二是建立信访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制。信访案件处理完结不能就此了事,要回过头来认真分析导致上访的原因,特别是那些经复查予以纠正的申诉案件和决定赔偿的案件,由纪检监察部门查明具体办案环节、具体责任人的失职问题,根据责任大小、作出相应处罚,真正发挥信访监督制约制约。三是建立案件信访评估机制。所有办案部门办理的案件,要进行信访评估,讲执法的各个环节纳入监督的范围。(三)构建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制约机制体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经过控申部门的信访岗位入口和刑事申诉复查的最后关口,纪检监察部门,把案件监督和对承办人的监督结合起来,把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监督制约范围,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督制约机制。控申部门受理有关反映检察执法中的信访及经过办案部门信访风险评估的案件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办理案件纳入监督范围,防控检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建立“人事、办公室、纪检”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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