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镇中心卫生院福和分院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一合同协议书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投标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中新镇中心卫生院福和分院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新镇中心卫生院福和分院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地点:增城区工程内容:项目实施污水处理建设工程,主要建筑物等级为5级,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调节池、格栅井、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竖流式沉淀池、消毒池、脱氯池、污泥池、污泥浓缩池、鼓风机房、二氧化氯制备间,、。项目在中新镇中心卫生院福和分院内建设,不涉及新征用地(具体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为准)。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增发改投(2014)563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对于招标的工作范围,发包人根据需要有权进行调整。造成工程规模及建设内容增减,承包人无条件服从,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二、: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会对承包人的承包工作范围进行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本工程以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的包干形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验收,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收费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会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合同工程工期(包括节点工期和完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工日期,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将未完工程量从本合同中分割,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四、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工程无安全事故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小写)¥:元(中标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元(其中计日工金额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款为(大写):整;¥:元整(中标价)。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10)其他: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八、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务、完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承包人在工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工程转包分包等方面及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投入不到位方面、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而应承担的“严重违约责任”方式以上的违约(含暂停施工、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并停止承包人叁年内再参与广州市增城区各级财政投资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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