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便于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为便于各主管局(或局级单位)做好组织、初审、申报、异议处理、颁奖等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有关事宜,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见《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不论我市所属单位、驻津单位或外地单位和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只要该项目在本市投产、应用并产生显著效益,并符合《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三条规定者均可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二章最佳科技成果奖第四条为鼓励和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努力解决我市某一时期国民经济或技术进步中突出存在和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根据《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项或调整撤销已设立的部分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一经设立,至少执行三年。第五条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分设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三项;三等奖六项,当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不足十项时,允许缺额。第六条申请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未被选中的项目,仍可按《天津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另行评定,不需要重新申报。第七条专项最佳科技成果奖的申报方法和评审程序同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三章申报和初审第八条凡申请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主管局(或局级单位)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奖励条件规定的申请项目,应签署初审意见并提出申请奖励等级的建议,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第九条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各有关局(或局级单位)进行初审后,由主持单位(第一署名单位)的主管局(或局级单位)负责组织联合向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报。第十条个人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须附有所在行政单位出具的成果所有权归属个人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学会研究会、群众性技术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可向这些单位或个人主管局(或局级单位)推荐,由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逐级申报。第十二条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须通过技术鉴定,且进行了市级以上的成果登记;其中申报“推广”类的项目,不需鉴定,但须具有原成果的鉴定证书,以证明其推广的成果是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第十三条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必须是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单位”系指对该项目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申报天津市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单位,必须是在推广技术工作或组织推动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不得超过五个。第十四条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系指对该项目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研究、设计人员,不包括从事项目的加工、制造、安装、调试、试验、记录等一般辅助工作及项目的组织管理人员。局级以上的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如列为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须由相应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申报天津市科技进步奖“推广”类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应是在项目的技术推广工作或组织推动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申报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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