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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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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304号)、《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2〕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浙财农字〔2016〕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二章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配第三条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我县以及县财政安排的扶持到村或户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四条各乡镇以及行政村、农户所申报的扶村到户扶贫项目须经有关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然后形成报告经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分别报送县扶贫办、民宗局、财政局。经县扶贫办、民宗局调查后,筛选确定项目并上报。县扶贫办、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县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分配资金。第三章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第五条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开发农业项目。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包括种养殖业种苗购置、种养殖设施的添置等。(二)下山脱贫项目。扶贫开发中移民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修建移民村道路、桥梁,解决人畜饮水以及对贫困农户的建房补助等。(三)农民培训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培训、农民就业技能培训等。(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农业基地的机耕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能源设施建设等。(五)农村公益事业项目。发展农村基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等。(六)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基地项目。第六条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①村级组织运转开支;②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③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不含对贫困户的建房补助);④弥补村级经费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⑤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⑥其他与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第七条扶贫结对帮扶的项目及资金使用由扶贫结对帮扶单位与结对村共同协商确定并签订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报县扶贫办、民宗局、财政局备案。第四章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管理第八条所有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包括结对帮扶资金纳入县、乡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第九条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的项目,可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扶贫办、民宗局提出调整申请,经县扶贫办、民宗局向上级扶贫、民宗部门报批后,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内容实施。第十条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由乡镇统一报账。具体操作办法按《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2〕91号)和《泰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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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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