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低值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范围第一条低值仪器设备是指单价在800元以下200元以上(含200元)且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非易耗、易损物品。二、管理第二条对低值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处、中心、所)二级管理。第三条低值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人员调动时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第四条新购低值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须到设备主管部门办理低值仪器设备建帐手续。第五条对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部件不单独建帐,在原设备(帐)上进行增值处理。第六条低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帐、物的核对,以使其保持帐、物相符。第七条应加强低值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防止积压、损坏、丢失。第八条个人借用的低值仪器设备,应有严格的审批、借用手续。第九条对低值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拨及报损、报废等事宜,要由院(部)负责人审批,报学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执行。低值仪器设备的报废手续与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相同。第十条对低值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应严格按照《山东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执行。(200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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