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平凉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平凉市科技功臣奖、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平凉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的授奖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平凉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评审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平凉市科技功臣奖、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第五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平凉经济、社会发展或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七条平凉市科技功臣奖、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第八条市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特殊贡献,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指:(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新增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增值部分)。(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前两名)。第九条市优秀科技人才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二)在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成绩显著,其业绩为同行公认,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享有盛名;(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各类科研技术推广、服务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第十条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中,市科技功臣每次授予1人,市优秀科技人才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要从严掌握,宁缺毋滥,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第二节平凉市科技进步奖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第十二条奖励办法第九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平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第十三条奖励办法第九条(六)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服务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项目。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九条(七)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等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第十六条科普类奖励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评审规则。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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