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第3頁貳、國際板債券架構之概況…………..……………..第5頁一、國際板債券架構相關法源……………....…第6頁二、投資人稅負…………………………….…...第8頁三、發行與投資面綜合分析……………………第9頁參、國際板債券市場之商機…………………………第10頁一、發展國際板債券市場之目的………………第11頁二、發展國際板債券市場之好處………………第12頁三、銀行參與國際板債券市場之商機…………第13頁肆、建議………………………………………………*壹、*壹、前言一、歐美等先進國家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並重,我國偏重間接金融,資本市場呈跛足狀態。二、在1997年金融風暴之後,各國政府積極建構發展及健全其債券市場、吸引資金流入為目標。三、在我國債券市場方面,自金管會成立以後,持續推動一系列除弊興利的措施,包括建立等殖附條件交易系統、縮短資產證券化審核流程以及解決結構債問題,目前更以積極推動活絡債券期貨,促進債市國際化為首要目標。*貳、*(一)上櫃時依櫃買中心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二)發行時依發行人別列彙整適用法源如下表:一、國際板債券架構相關法源發行人豁免發行公募私募本國公司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證交法第43條6-8本國金融機構銀行發行金融債辦法ECB/EWB回國掛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需於海外發行滿一個月後才可申請回國掛牌)。(發行人及投資人之限制條件)*(三)發行人信評限制:除豁免發行及ECB/EWB外,國內外發行人不論為公募或私募債信評等需達BBB級以上。(四)私募發行之投資人限制資格:不論國內、外發行人,若採私募方式發行者,投資人需符合證交法第43條之6第1項之資格限制。一、國際板債券架構相關法源(續)*二、投資人稅負(一)利息所得稅:,,外國法人(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投資免稅(二)證券交易所得稅:免徵(但外國發行人私募之國際債券不適用)。(三)證券交易稅:免徵。*三、發行與投資面綜合分析發行投資本國公司發債成本較台幣高(外幣債之信用風險溢酬較高),惟若與海外市場發行相較,信用加碼及承銷等手續費合計成本仍較低國人對本國公司熟悉度高,有助於承銷投資無稅負優惠(未能比照資產證券化商品)發債利率若能比照國際市場行情,仍具一定吸引力本國金融機構若以發債籌措外幣資金,國際板具有申請核准程序及時間較短、信用加碼及承銷手續費較低等優勢發債成本較台幣高發債無豁免優惠(仍須列入銀行局核准之發債額度內)海外分行及子公司仍視為本國金融機構,無稅負優勢投資無稅負優惠(未能比照資產證券化商品)投資額度無豁免優惠(保險業投資仍納入其海外投資35%上限額度,無投資意願)超國家組織發行成本較低、手續簡便、審查期短(七個營業日)如投資由本國人發行之債券,無稅賦優惠外國公司外國金融機構本國自然人若投資外國人發行之債券,具稅賦優勢新種投資標的(原投資標的主要為ECB或ADR、GDR)*參、*一、發展國際板債券市場之目的(一)建立我國外幣債券交易市場。(二)加速與國際接軌、活絡債券交易及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三)吸引外資進入國內資本市場。(四)長期朝向發展臺灣成為亞太區外幣債券交易中心及資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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