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2007 年9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促进企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应当坚持有利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企业事务公开等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管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支持企业依法经营和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劳动行政等部门依法对企业民主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并依法进行监督。企业工会具体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解决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重大问题。第二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设立分公司、分厂的企业, 可以分级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 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行使本条例所列的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 3 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四)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 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六) 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第六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 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 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廉洁从业情况的报告; (二) 通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生活福利、奖惩与裁员、企业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 民主评议和监督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意见和建议。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4 第八条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 可以竞选和连选连任。选举时应当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或者科室为单位,设立选区。选区内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报告,并按照程序予以罢免。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企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 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 职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 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超过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三) 职工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企业, 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 职工每超过一千人, 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 (四) 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 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 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 代表名额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作出调整, 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5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女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真实反映职工意见, 向选区内职工报告职工代表大会情况和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企业工会相同,为三年或者五年。经上一级工会同意,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议题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经营者协商确定。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或者企业工会、企业经营者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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