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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赛尔协议及其发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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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赛尔协议产生的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渐活跃,促使各国金融当局纷纷调整了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政策,各国商业银行的风险如何测量和防范,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标准。在国际上,跨国银行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了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统一国际银行监管的建议被提上了议事日程。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次年2月,来自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代表聚会瑞士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当时称为银行业条例和监管业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来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委员会在开展工作中始终遵循着两项基本原则: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以逃避监管;以及监管必须是充分有效的。二、巴赛尔协议的内容共有1975年、1978年和1988年三个巴塞尔协议,以及后来的《补充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和最近于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等。(一)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项文件,全称是《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PrinciplesfortheSupervisionofBank’sForeignEstablishments),国际上称为“巴塞尔协议”,又称其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准则,按股权原则确定分行、多数股附属银行、少数股附属银行(或公司)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性、外汇活动和头寸等。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母国当局和东道国当局共同负有监督的责任; 2、实行指导原则,为此监督当局之间双合作,互通情报,克服银行保密法的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其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当局代为检查; 3、以东道国当局为主监督外国银行当地分行的确流动性和外国银行当地附属银行的清偿性,而总行负责其国外分行的清偿力和国外附属银行的流动性。(二)1978年的巴塞尔协议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一项文件《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该原则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附属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清偿能力、外汇活动和头寸、贷款集中性和面临的风险。1983年5月,在吸收了《综合资产负债表原则》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修订本(又称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它进一步明确了监督责任,并力争把“巴塞尔协议”的准向世界,扩大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之外。修订后的“巴塞尔协议”规定:国外分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当局负责,国外附属银行的清偿力监督责任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分担,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责任则分属于合资的各国。整个银行集团的资产流动性由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国外分行和附属银行的资产流动性监管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整个银行集团的外汇头寸由母国监管当局监督,国外分行的外汇、敞口头寸由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三)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正式通过了《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它就是现在人们常提到的“巴塞尔协议”(即第三个“巴塞尔协议”)。其内容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1)资本的组成;(2)风险加权的计算;(3)标准比率的目标;(4)过渡期及实施安排。 1、资本的组成。银行的资本组成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两部分之间应维持一定的比例。 2、风险加权的计算。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而制订出的风险加权比率,是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一个好办法。 3、标准化比率的目标。委员会确定,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目标比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至少为4%)。委员会希望在1992年之前,成员国的国际银行应达到这个共同的最低标准。 4、过渡期和实施的安排。委员会做出一些过渡的安排,以保证个别银行在过渡期内提高资本比率并努力达到最终目标标准。从第三个“巴塞尔协议”提出到1992年底大约有4年半时间,委员会建议采取一个中期目标,即到1990年底,%,资本中至少有一半应是核心资本。《巴塞尔协议》提出了统一的银行资本定义,确立了根据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资本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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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