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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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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和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做好高层次引进人才服务和管理工作,在保障高层次引进人才顺利开展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同时,规范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拨付给高层次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预算、使用和管理。其中,科研启动经费是学校支持高层次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开展学术研究工作的经费,工作经费是学校支持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在首聘期内开展学科、平台和团队建设工作的经费。第三条学校引进的学科领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工作经费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至100万元;学术带头人科研启动经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学术骨干科研启动经费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第四条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高层次引进人才是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第六条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支出范围分别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两类经费不得转换。第七条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使用实行预算制,由高层次引进人才根据首聘期任务和实际需要,分年度合理安排和使用,并根据学校财务规定进行报销。其中,科研启动经费预算经科研处、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拨付给高层次引进人才;工作经费预算经学院、学科办、人事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拨付给学院,由学院拨付给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预算的,由高层次引进人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须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由学校统筹,计入高层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累积额,学校不再拨付该未使用金额。首聘期届满后,学校收回剩余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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