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罚制度,在整个刑罚体系及刑法学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我国的累犯制度自1979年刑法中规定以来,至今已近30年,其中各项规定少有变动。现行累犯制度因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现实社会的实践需要有脱节,已影响到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文就此方面展开研究,论述我国累犯制度的若干重要问题,并对我国累犯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累犯制度的沿革和理论依据;第二部分:累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第三部分:累犯处罚原则的探讨;第四部分: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完善建议。【关键词】累犯累犯制度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escribethedevelopmentbirefhistoryofChineseandforeignrecidivist’Ssystemsandthetheoreticalfoundationofrecidivist’Ssystem:Parttwo,Describetherecidivist’Sconcept,,,thiSpartpointsoutsomesho}:Recidivist,Recidivistsystem,:,因其犯罪行为的多发性和犯罪者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历来是刑事政策的重点关注对象。对累犯从重处罚是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刑事政策的重要归结。1我国的累犯制度自在1979年刑法中被正式确立以来,对惩罚犯罪,降低累犯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刑法学界对累犯制度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但相对于刑法其他理论研究而言,我国累犯制度的研究略显滞后。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累犯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我国的累犯制度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立法公正和司法公平。第一章累犯制度的沿革和理论依据第一节我国和西方累犯制度的沿革一、中国累犯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古代的累犯制度最早出自《尚书·舜典》“怙终贼刑”一词,这罩的“终"意即“屡犯不改”,具有刑法中的累犯之意蕴。2经过西周、汉唐等主要朝代的修订和发展,累犯的构成和处罚形成了一定的制度。1910年《大清新刑律》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使用“累犯’’一词,辟专章规定“累犯罪”,把5年作为前后罪之间间隔,较合理地限定了累犯的范围,在立法技术和对累犯的观念认识上,具有很大的进步。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颁行,1935年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对《大清新刑律》的累犯制度进行了继承和完善。新中国刑法中的累犯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时期关于累犯的规定。在革命根据地,由于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关于累犯的规定散见在一些特殊法规之中,如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1l条规定:“已受徒刑之执行,更犯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本刑一等。’’抗日战争时期,基于战争时期的特殊需要,针对某几种特殊犯罪,放宽了累犯的成立条件,规定了特殊累犯,如《晋冀鲁豫边区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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