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1-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募集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和质押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集和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七章行长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十二章修改章程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中文简称:白山江源农商银行本行英文名称:panyLimited英文简称:mercialBank英文缩写:BSJYRCB本行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镇民强街68号。邮政编码:134700本行电话:0439-3723632本行传真:0439-3723632第三条本行是以原白山市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基础,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第四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吉银监复〔2016〕87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在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第六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第九条本行不得向股东及关联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本行不为任何股东及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股东或者关联企业能够提供全额保证金的反担保的除外;向股东及关联企业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本行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监事长、行长、副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第十二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和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十四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根据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在行长领导下,根据董事会授权实施管理和经营。坚持不脱离省联社党委、科技系统,依规缴纳服务费,不改变支农方向,不集中辞退员工,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五条本行的经营宗旨:坚持金融创新,构建和谐金融,促进科学发展;坚持以区域为中心、以“三农”为重点的市场定位。切实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着力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有力支持“三农”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速。坚持“控规模,调结构,保支农”原则,严控信贷总量,科学把握信贷投向和节奏,确保信贷总量合理增长和信贷结构持续优化,满足“三农”信贷需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恪守信用,合法经营,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第十六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七条总行下设的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第十八条本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业务的内控制度,建立薪酬与本行效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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