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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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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3]78号)和省交通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公[2003]104号),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措的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省补资金)以及地方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地方配套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第二章资金筹集与拨付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禁乱集资、乱摊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多渠道、多元化筹集资金。(三)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二)国债专项资金;(三)交通规费筹集;(四)省级财政专户核拨的专项资金;(五)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六)其他经批准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包括:(一)地方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其他资金。第七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应单独在金融机构开设建设资金专户,专门存储所筹措到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第八条用于农村公路建设的地方配套资金须按照确定的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第九条负有拨付建设资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保证及时拨付建设资金。2第十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拨付资金应以经审核批准的支出计划为依据,并符合下列程序:1、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2、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3、单位领导核准签字第十一条省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方法,即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先预拨50%的资金;工程完成50%以上,经中间质量检查合格后,拨付30%的资金;工程竣工后,经省交通厅抽检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应拨数。省以下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均应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地方配套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三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资金系专项资金,省补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或从中提取管理费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下拨的专项经费只能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条由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省级以下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由同级财政、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筹集,任何单位不得在专项建设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管理费无其他来源的,其列支费用不得超过地方配套资金的1%,地方有关部门必须明确管理费的使用规定。第十五条享受建设资金的项目必须为规划内项目。当年提前完成的属规划内项目且属调整计划项目的投资,作为当年支出。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十七条各级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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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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