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思考摘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 促使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步伐开始加快。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已经在国外发展多年,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以扬长避短予以借鉴。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风险法律制度 2009 年6月 18日,《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颁布。国际存款保险协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世界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金融危机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准则, 为各国加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指导。该原则的提出, 又一次把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问题推向了我国金融改革的风口, 再一次提醒我国应当紧紧抓住当前时机、抓紧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一、存款保险制度概述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银行按照规定参加存款保险,缴纳保费,国家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投保银行的保险费和其他渠道筹资, 建立起存款保险基金: 当某家银行出现倒闭破产等危机事件时, 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向存款人予以赔付, 并依法参与或组织对这家银行的清算, 实现对存款人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该制度通常与政府接管、最后贷款援助制度一起, 构成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 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安全法律体系的信心来源与保证, 对稳定本国金融市场安全体系起到重要作用。它的核心是防止一些存款者因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对其它的金融机构失去信任,由此导致大规模的挤兑行为,引发银行机构恐慌和大规模的金融危机。一般情况下,为了应对破产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由存款保险公司协助另一金融机构收购破产的金融机构, 把存款者的存款转移到收购者的金融机构之中; 二是由存款保险机构支付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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