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文件黑大校发〔2015〕3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部门: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学校制定了《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5年3月23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大学2015年3月31日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4]6号)文件精神,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的研究生。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入学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且人事档案调入我校的中国籍研究生,可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学业奖学金。第三条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评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第五条各基层培养单位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可制定高于本办法的评选条件。第二章基本条件与奖励标准第六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四)未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者;(五)学位课成绩低于70分或非学位课成绩不及格者;(六)未按时缴纳学费者;(七)其他不具备申请条件者。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新生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8,000元;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覆盖比例1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0,000元,三等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8,000元。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两个等级:一等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8,000元,二等覆盖比例60%,奖励金额10,000元。第九条符合评选条件的硕士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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