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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劳动基础知识.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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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一、防骗(一)最新诈骗案例:1、假冒工商人员进行行骗:A、2012年3月28日,龙山辖区一位企业主翁女士,莫名收到一个快递邮件,寄件人是胡某某,电话是010-62500948,单位名称是法制书籍发行部,寄件地址是空白。当晚一个自称姓黄的工商干部打来电话说,为了向企业进行普法教育,工商部门特地在今年年检期间为企业订购了一套实用法制书籍,也就是翁女士白天收到的快件,费用一共是1600元,请她这两天把钱汇到工商部门指定的一个银行帐号。翁女士感觉事有蹊跷,于第二天向龙山所咨询,证实为骗局。B、2012年4、5月份,周巷所陆续接到企业负责人电话,反映有人以工商所副所长名义向企业强行推销《中国工商黄页》,价格为每套995元(两本)。周巷所知道情况后,及时与周巷派出所联系,由派出所派人先布控,并在企业的积极配合下,在企业负责人的办公室将手持一张发票和一套尚未启封的黄页的嫌疑人人赃并获,捉牢了!另推销《中国民营企业法律全书》《中国产品信息年鉴》等书籍。防骗信条:1、工商部门要求企业缴纳各项费用均会要求企业至工商或其它行政部门的办公场所去缴,同时开具正式发票,款项绝不可能汇入个人账户,也不允许工作人员上门推销任何书籍。2、自己无法确定事情真伪,应通过电话与相关部门沟通。电话可通过熟人问询,也可通过114查询,不要用骗子给你的电话。3、确定为骗子后,报警B、假冒法院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电话行骗2012年3月,某企业主接到一位自称是法院法官的电话,称其开办的公司涉及一宗案件,并让当事人联系其提供的电话,去取传票,并要求他讲诉讼费汇入一个账号。该企业主后与法院联系后确认来电人系骗子。(二)防骗信条4、立案阶段,作为被告,一般不存在交纳诉讼费的问题。凡是涉及到财产纠纷要付款的,一要见文书,二要去法院交款,切不可将款项直接打入电话告知的账号中”。C、融资放贷受骗某企业主赵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某银行从事信贷工作的徐某。去年徐某电话与其联系称另一企业主李某急需500万元资金周转一下,借贷手续他会帮忙办理好。赵某鉴于与徐某很熟,并且想银行工作人员总不会欺骗自己。就按照徐某的指示将500万元款项汇入到李某的账户。但徐某迟迟未将借据交给赵某,直到后来一直联系不到徐某,获知徐某逃匿。赵某再和李某联系时,李某说我是向徐某借钱,而且这个钱已经还给徐某了,赵某才知道自己被骗。防骗信条:融资放贷应该谨慎,借款手续应齐全,并且应在取得各项凭证后再放款。二、注册登记后应注意的细节1、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按时交纳出资,否则将构成虚假出资例1:一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100万,其中房地产出资80万,章程中写明6个月后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但6个月后该公司仍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就构成虚假出资行为。例2:一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100万,均是货币资金,成立时首次出资为30万,即实收资本为30万,其它资金由股东在2年内缴足,但2年后股东并未出资,这也构成虚假出资行为。注:虚假出资行为指公司成立后,未按时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如:房产)。一般公司成立后需在2年内将剩余资金补缴足,或在承诺期限内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如果2年后仍未缴足或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就构成虚假出资。对虚假出资行为,依公司法规定对股东处以虚假出资额的5%-15%的罚款。2、公司注册登记后,禁止收回股份,否则构成抽逃出资例1;甲、乙两人于2011年成立一家新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甲出资200万、乙出资100万元,验资完毕取得营业执照后的第二天,甲、乙两人分别从公司账户上直接将钱取出。例2:张某要注册一家新的公司,没有资金,从丁某处借来1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1分,经过验资后领取营业执照,之后马上归还丁某100万元。象以上二种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公司成立后,注册资金已是公司的财产,不能随意取走。如果公司成立后,股东将所出的货币资金抽走或挪为它用,将按抽逃出资进行处罚。对抽逃出资行为,依公司法规定对股东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的5%-15%的罚款。无论是虚假出资还是抽逃出资行为,一旦达到相应数额将列入刑事处罚范围,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3、经营地址变更,需至工商局并更登记例1:张某新批了一家企业,经营地址在宗汉街道马家路,从事经营,一段时间下来,生意不是很好,租金到期后它搬到三北大街继续从事经营。这种行为法律是不允许的,营业执照批准后,应按照法律核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要变更经营地址必须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方可再从事经营。例2:李某在浒山开了一家酒类经销店,办有营业执照,后因生意兴隆,它扩大经营区域,在宗汉又新设了一家经销店从事酒类销售。就需对新经销店重新进行登记,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如果不登记就是无照经营,依法要进行处罚。这种行为法律也是不允许的,李某应当重新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一个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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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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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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