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合同合同编号: 征地实施单位(以下称甲方): 被征收土地单位(以下称乙方): 受安置补偿农户(以下称丙方):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合同如下。一、征地补偿和安置(一)补偿依据、标准和方式 1、补偿依据和标准(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 2009 ] 255 号)文件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按综合地价 2700 0 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 10800 元/亩,安置补助费 16200 元/ 亩)。(2)青苗补偿费。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 2010 ]60 号)文件标准执行,现状调查时征收土地上耕种有青苗的, 按 1200 元/亩给予补偿。(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补偿金支付方式(1)经甲方实地 GPS 测量,由乙方代表和丙方签字认可测量结果或进行测量公证,该测量结果为给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依据。(2)丙方应得各项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兑付给丙方。(二)预留地安置办法 1、预留地安置的范围:在《县城市总体规划( 2011 —— 203 0 版)》规划的县《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图》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1)本次征收的土地; (2) 2007 年7月1日至今因城市建设征收的土地且未计算过 6%预留地安置地的土地。 2、预留地安置标准:按被征收的应列入预留地安置的土地面积的 6%计算预留地安置面积(含房屋建设及采光、消防、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用地)。下列土地不实行预留地安置: 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地; ②河流、沟渠、通村(组)道路等公共用地。 (1)规划设计①预留安置用地以村为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各村实际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就近选址,报县城规委审查批准。②预留安置用地面积和选址确定后,由乙方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与农户协商后,委托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按程序报县城规委审查同意。(2)建设管理①预留安置用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由乙方统一组织建设。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安置用地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区域外主干道路、主干电线、主干管网等由甲方负责;区域内场平由乙方和丙方负责。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补偿、安置(一)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本合同明确的被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村组,面积平方米。分别为地块 1;地块 2;地块 3 (二)补偿金丙方应得补偿金元,其中 。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元。(四)预留安置地面积平方米。三、土地的移交(一)乙方和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土地使用的清理并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逾期未清理土地的,视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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