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放弃房屋共有权声明.doc浅析放弃房屋共有权声明[摘要]文章针对实务中大量存在的以放弃共有权声明方式来对共有房屋进行处理的情况,通过对放弃共有权声明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的分析,指出该方式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地提出补救措施。[关键词]放弃共有权;声明;应对一、放弃房屋共有权声明的产生背景放弃房屋共有权声明,实务中多名为《放弃共有权声明》,其主耍内容为夫妻一方声明放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房屋的共有权,对登记簿记载为另一方无异议(或称归另一方单独所有,自己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该声明产生的背景是:在现实生活中,共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突出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屋常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就会造成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由此引发种种纠纷。《物权法》确立了登记生效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后,登记本身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手段,具有公信力,应当保护以该公示信息进行交易行为的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房屋登记制度将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并可能使整个房屋交易秩序陷入混乱。①为此,各地房管部门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处理办法,有的要求夫妻双方作夫妻财产约定,有的则允许非登记方以书写放弃共有权声明书的方式明晰权属。为进一步确保登记安全,不少地方房管部门还要求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放弃共有权声明办理公证手续。笔者认为,房管部门审查隐名共有人情况,固定夫妻自愿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的意思表示的做法十分必要,但只能以夫妻财产约定方式进行,不能再使用放弃共有权声明的方式。二、放弃共有权声明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声明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公开的意思表示。而共有权则指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的所有权。因此,放弃共有权声明可以定义为声明人抛弃共有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对放弃共有权声明的法律后果,可作如下分析:首先,“放弃”即“抛弃”之意,断不可视之为“赠与”,因此无法根据赠与的规定使另一方获得所弃份额。其次,放弃共有权声明系单方作出的,其法律性质为单独法律行为,而夫妻财产约定应由双方签署,其性质为双方法律行为,因此也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再次,在共同共有时,没有共有权的抛弃一说,这是因为学说认为抛弃为处分行为,而在共同共有场合,则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②而在按份共有时,对于共有人抛弃的份额(应有部分),其他共有人可否取得,我国多数学说与实务采否定立场,认为按份共有人抛弃的应有部分(份额),应归国家所有。③值得提及的是,有反对观点认为:其中一人放弃其所有权,则其所拥有的份额就成为无主财产的说法完全本末倒置。即其是先人为地把物按照权利主体的数冃进行分割,即每一个共有人拥有共有物的一个特定部分,全部共有人的份额加起来组成共有物,只有这样才可能当一个共有人放弃其权利时,其拥有的那个部分就变为无主财产。当一个共有人放弃其共有权时,只是享有该物的权利主体人数少了一个,所有权不会受到变化,物更不会受到影响。即使是在按份共有关系中,所谓的份额,丿应该是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一种权利比例状况、分配比例关系,并不是一个特定的部分,份额只有在共有人行使表决权、处分共有物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共有人放弃其权利时,即使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比例状况不会因此改变,物更不可能改变。④对此,笔者认为:1•该文作者假定只有将共有份额不当地理解为系对物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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