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建设用地管理法规本章提要 首先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逐步法制化进行了概述,重点介绍了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规定,它包括征用土地的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与抵押的有关具体要求。本章内容 土地制度改革综述 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与抵押 土地制度改革综述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 年)以前,我国确定的土地制度是基于土地私有制的消灭、地租不复存在的这种推断而建立起来的理论模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逐步开展。今后,我国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切实解决好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显现其资产价值, 合理进行土地收益分配,加强土地管理。据悉, 2003 年开展了全国土地核查,这是建国以来第三轮土地规划工作的开端,将为出台新的土地政策做铺垫。新的土地政策将涉及三大方面,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条例》;重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对国土资源管理体系将实行垂直管理。 为了尽快改变土地被滥用的局面,中央决定通过制定相应法规改变各省国土部门管理结构来实现对土地供应规划的控制。 土地征用制度 所谓土地的征用是指国家因建设需要,强制将属于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即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土地征用的概念由建设单位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核批。 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中外合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新《土地法》第44条规定: “建设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土地的审批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新《土地法》第44条第 2款、第 3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 70公顷的。 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1)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 6至10倍计算; (2) 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规定。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重庆大学-8 建设用地管理法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