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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证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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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证据司考民诉法讲义:民事诉讼证据。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民事诉讼证据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精彩链接:司考民诉法讲义:诉讼代理人司考民诉法讲义:当事人司考民诉法讲义:诉司考民诉法讲义:主管与管辖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一、证据与证据材料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而证据材料是指当事人收集并提供给法院以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标准二、证据的特性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第一、形式合法;第二、收集手段合法;《证据规定》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质证,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第二节民事证据的种类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2010/三/83)(一)四种证据的鉴别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二)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三)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视听资料:第一、视听资料受众门槛低,一般人即可录制、播放;而电子数据在收集、审查上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第二、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而电子数据具有抽象性,在阅读和理解上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二、证人证言(2011/三/83)(一)证人资格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民诉法70条)《证据规定》第53条的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二)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第73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三)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第74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法律敎育网 三、鉴定意见(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二)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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