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原则、方法与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 2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ident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人员 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生理功能与解剖结构异常及其导致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评定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过程。 评定人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员。 评定结论assessment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剖析所得出综合性判断。 评定书assessment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剖析意见与评定结论制成书面文书。 治疗终结treatment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临床效果稳定。 3评定总则 ,认真剖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人员担任。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案情与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与要求进行必要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限制或评定材料不足而拒绝评定。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与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与评定有关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回避原则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物品与材料。 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剖析意见与结论等内容。 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伤残等级 Ⅰ级伤残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与小便失禁。 :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 :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以上。 Ⅱ级伤残 、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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