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的演变中国封建时代正规的宰相制度由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相卿制度”演变过来。战国末期,韩、赵、魏、燕、齐等国称宰相为“相”或“相国”,楚国称宰相为“令尹”,称呼的不同与各国的历史传统有关。秦· 商鞅列传》:商鞅为秦左庶长“相秦十年”。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这时的丞相除拥有行政权力外,还包括军事权。例如秦昭襄王时,穰侯魏冉数次为相,领兵出征在外,权倾一时。丞相并不必须出征打仗, 应侯范睢、文信侯吕不韦先后为相,他们都是文人,不曾出征打仗,但是权倾朝野,比穰侯的权势更大。秦王为了推崇某一丞相,另授“相国”称号,昭襄王二十四年以魏冉为相国,庄襄王以吕不韦为相国,秦王政初年,仍以吕不韦为相国。相国与丞相职责一样,一旦设立相国,便不再设左、右丞相。按秦国初设左、右丞相,丞相一般设置两位,设一位只称丞相,是为独相。相国的设置体现出丞相获得国君的尊崇。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天下庶务,太尉为全国最高军事长官,御史大夫掌监察并且作为丞相的当然继承者。终有秦一代,鲜见皇帝将太尉一职授予臣下,《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尉缭为“秦国尉”, 尉缭主管秦国军政,疑“秦国尉”乃“秦国太尉”的删略。赵国有“以许历为国尉”,国尉位次将军,尉缭似乎不可能只以国尉主管军政,但是秦国职官设置多有不同于六国的地方。秦代每有战事,往往临时派遣丞相、将军、内史、少府等官统兵作战,事毕即解除兵权,仍居原官。秦自庄襄王以后,任丞相者大都非武将出身,丞相作为协助秦王、始皇帝处理政务的百官首长不便出征在外,太尉一职的设立起到分解相权的作用, 在法律上明确丞相的权力,即丞相不是最高军政长官。秦始皇以何人为御史大夫无明确的记载,汉承秦制,汉代以御史大夫为储相,则秦代应有此先例。秦代丞相的出身,大多是皇帝的亲信重臣,秦始皇二十六年王绾为丞相,三十四年李斯为丞相, 史书无左、右丞相的区分,按李斯本为廷尉,他协助始皇统一六国,无疑是参与最高决策的重臣。秦代甚至以宦官为丞相, 称“中丞相”。丞相的地域来源无严格的限制,王绾可能为秦国王氏一族,与王翦同族;李斯乃秦国客卿,楚国上蔡人。秦始皇着眼的丞相,除了分担一部分行政权责外,遇到重要政事仍由丞相面奏皇帝裁决,使丞相完全处于助手的地位, 所以始皇在位期间,天下庶务悉决于己,而丞相只起理清庶务, 便于皇帝裁决的作用。封建中央集权表现为皇帝集权,皇权与相权一开始就处于矛盾对立的地位,以秦始皇干练、专权,绝不允许丞相有过大的作用。秦代丞相唯唯诺诺反而不容易引起皇帝与丞相的对抗,故以李斯之尊不求谏阻,也不能怪司马迁对李斯深有感慨,试想始皇统一六国即采取皇帝尊号、废谥法, 容不得臣下怨言。秦代中央官僚制度中已有外朝官与内朝官的分野,所谓外朝官是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九卿,内朝官则是处理皇帝家务的宫官,如少府、郎官。这一分野为后世皇帝削夺相权提供依据,皇帝就是通过内朝官牵制乃至转移、削减相权, 从而实现集权。秦二世而亡,汉朝继承秦代的制度,《汉书·百官公卿表》: “丞相……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在权力机制上实行丞相负责制。丞相辅佐皇帝,总揽庶政,在文武百官中权力最大,地位最尊。汉初的丞相集决策、司法、行政各项大权于一身,总领百僚,有权任免官吏、考课吏治,甚至诛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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