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及价格构成等的专门用语,常用其英文字母缩写表示。如FOB、CIF等。它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表明一定的交易条件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买和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如: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有利于买卖双方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1)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贸易双方不具有强制性,故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2)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实践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如果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双方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未注明该合同适用某项惯例,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司法和仲裁机构也往往会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判决或裁决。关于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它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之为《1928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它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命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以下六种。(1)EXPointofOrigin:原产地交货价。(2)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3)C&F(Cost&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4)CIF(CostInsurance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5)EX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6)FOB(Freeon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注意:上述FAS、FOB与国际商会中的这两种术语不同)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近十年来形势的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1990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2010年1月1日生效)(1)贸易术语由原来13种变为11种:用DAP(DeliveredatPlace:指定目的地交货)取代了DAF、DES和DDU;用DAT(DeliveredatTerminal: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取代了DEQ。(2)由原来的四类调整为两类:适用于任何运输和水运适用任何运输:EXW、FCA、CPT、CIP、DAT、DAP、DDP。适用水运:FAS、FOB、CFR、CIF。(3)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上船后的一切风险。第二节对《2010通则》中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装运港交货:FOB、CFR、CIF货交承运人:FCA、CPT、CIPE组:EXWF组:FCA、FAS、FOBC组:CFR、CIF、CPT、CIPD组:DAF、DES、DEQ、DDU、DDP..........《2000通则》DAT、DAP、DDP.........《2010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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