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泉城文艺奖民间文艺类评奖细则按照《第四届泉城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民间文艺类评奖细则。一、评选对象与范围第一条“泉城文艺奖”民间文艺类评选文艺作品奖,推荐文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申报参评及推荐应符合《总则》规定要求。第二条凡济南市内(包括中央、省、部队等驻济单位)的个人或集体,创作、发表、出版、制作、生产的民间文艺作品(包括:民间文艺学术著作、民间文学作品、民间工艺作品等),均可申报参评。外地文艺家创作的反映济南题材的民间文艺类作品也可参评。第三条参评作品的创作时间:民间文艺学术著作、民间文学作品以首次发表、出版时间为准;民间工艺作品和民间表演作品以首次参加展览、演出时间为准。在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发表、展览、演出或播出的作品均可参评。第四条民间文艺学术著作包括:(一)民间文学研究(如神话学、歌谣学、史诗学、故事学等)。(二)民间艺术研究(如民间音乐学、民间美术学、民间表演艺术研究等)。(三)民俗学研究。(四)民间文化田野考察报告。第五条民间文学作品包括:(一)民间文学作品(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歇后语、楹联等各种体裁的民间文学搜集整理)。(二)民间文学翻译。第六条民间工艺作品包括:(一)民间雕塑剪刻(如剪纸、泥塑等)。(二)民间编织刺绣(如鲁锦、草、柳编等)。(三)民间服饰扎彩(如风筝、花边等)。(四)民间器具陶瓷(如黑陶、刻瓷等)。第七条民间表演作品包括:(一)民间音乐。(二)民间舞蹈。(三)民间戏曲。(四)民间杂技。二、评奖条件与标准第八条参评作品的主要条件:(一)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二)思想健康,导向正确,应为民间传承的、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深刻反映民间文艺发展规律,具有较高民间文艺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的作品。(三)参评民间文艺作品,须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或参加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单位或民协系统举办的民间艺术比赛、展演的作品。第九条推荐一等奖作品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一)思想性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求,具有正确鲜明的思想导向和较强时代性。(二)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独特个性、较高艺术品位,符合人民群众审美需求。(三)入围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展演,或在其评奖中获得奖项;在副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宣传部门,省文联、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的评奖中获得一等奖的作品。(四)产生了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十条推荐文艺突出贡献奖候选人要综合考虑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有奉献精神,自觉地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二)艺术精湛,业绩突出,德艺双馨,是该艺术门类的标志性人物或领军人物。(三)获得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评选的全国性文艺奖一等奖1项(含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部门、省文联、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评选的文艺奖一等奖2项(含2项)以上。(四)获得国家宣传文化部门或单位表彰并被授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1次(含1次)以上,或获得省级宣传文化部门或单位表彰并被授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2次(含2次)以上。(五)长期扎根基层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基层文艺工作者。三、奖励名额及奖金第十一条民间文艺类作品奖设一等奖1个,奖金2万元;二等奖2个,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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