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含部队、中央、省驻湛单位)和个人在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按《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1994~2010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见附件一)。第四条湛江市规划局是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湛江市所属各县(市)规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湛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参与审批建设项目选址;负责全市规划区各项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各项建设工程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查处违反规划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为。第二章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城市的基础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第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逐步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项建设要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做到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房屋建设和配套基础、公共设施同步进行。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对于可需要开发建设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评议和审批。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须报市规划局审查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规划成果必须送城建档案馆存档。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逐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第九条工业项目的规划应按不同的生产类别进行合理布局,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有污染的项目应安排在远郊工业区内,市区内的污染工业应逐步外迁或转产。工业小区必须按规则要求配套必要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等设施。在政府统一开发的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只承担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经政府批准单独征地、自行开发建设的项目,除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配套设施外,还要合理分摊工业小区内公共使用的配套设施的费用,并在项目建设前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以确保配套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时使用。工业小区(或工业项目)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安排,除一类工业可在其用的30%以内范围配套外,二、三类工业的生活服务设施应在独立的生活小区内解决,不能和工厂联片建设。生活服务小区的规划要求与城市居住小区的规划要求相同。第十条居住区规划(一)居住区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三级结构来编制规划,各级人口规模按下表控制: 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户数10000-150002000-4000300-700(二)居住区用地可分为居住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公共绿地和其他用地。居住区规划设施各项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张东伟律师(三)居住区的公共建筑,应按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分级配套设置。其定额指标见附件二。(四)居住小区规划指标按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I15-11-94)规定执行。(五)单位建筑最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规定:注:1、建筑设计应同时满足本表和本办法有关建筑间距和建筑退缩道路红线的要求。2、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时,用地面积不包括道路红线内的面积;当用地范围内有相邻建筑时,在符合建筑间距的要求情况下,包括本单位建筑间距地用地面积。3、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地下室面积。4、旧城区的商业区和商住区的单位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具体指标按有关旧城区改造规划执行。(六)建筑间距的规定:6米。山墙与纵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5米,纵墙和山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4米,山墙和纵墙之间间距为上述二者的平均值;4、多层建筑物和高层建筑特之间间距不得小于25米,高层建筑物之间间距不得小于30米。超高层建筑物之间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5、建筑间距由相邻建筑物双方负责退缩,按各自高度或规定计算的一半间距退缩;凡建筑物必须后退用地界线,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间距要求的一半,若用地界线为道路,建筑物必须同时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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