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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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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摘要:经营者之间的研究开发协议有助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给予其豁免的特殊待遇。但是,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并非是绝对的和没有边界的,因此,明确豁免的标准和程序极为必要。美国、欧共体在明确反垄断豁免标准和程序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应当在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必要出台专门的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指南,明确研究开发协议豁免标准和程序,从而为企业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指引。
关键词:研究开发协议豁免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特别是竞争者之间的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因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严厉规制。但是,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后果非常复杂,某些垄断协议能够发挥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等积极的经济、社会效果,反垄断法往往网开一面,予以豁免,允许其合法存在。经营者之间为了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而达成的研究开发协议就属于这一类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作出了原则规定。如何准确把握和合理适用,是反垄断执法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就竞争者之间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问题进行探讨。

一、竞争者之间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的价值取向

维护竞争的自由和公平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任务。因此,反垄断法对于竞争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采取了概括禁止的严厉态度。不过,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反垄断法允许特定的垄断协议合法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反垄断豁免或者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竞争者之间的研究开发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普遍允许的一种垄断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讲,研究开发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是反垄断法价值多元化以及各种价值冲突、平衡的产物。
法律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社会的积极性或者有效性,它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法律价值通常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法律的各种价值之间既相辅相成、互相联系和渗透,又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从而构成一个复杂的价值体系。就反垄断法而言,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只具有单一的价值。例如,芝加哥学派的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效率是反垄断法的唯一价值。但是,纵观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而非效率或者其他的单一目标。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反垄断法具有多种价值。有的学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特有价值是有效竞争,但也存在其他价值,如政治价值、理性价值、公平价值等。有的学者认为,实质公平正义与社会整体效率都是竞争法的基本价值,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存在冲突。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具有不同层次的价值,社会整体效益是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竞争秩序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自由、公平、效率是反垄断法的具体价值。作为反垄断法根本价值的社会整体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的效益。由于反垄断法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各价值之间既存在协调一致的一面,也可能存在冲突的一面。反垄断法的具体价值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各国往往根据特定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以实现最佳的社会整体效益。
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对于企业自身发展、行业技术进步乃至整个国家竞争力的提升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对于企业而言往往意味着巨大的成本投入和开发风险。许多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难度大、投入大、风险大、周期长,因此,单个企业可能难以承担或者不愿承担。另外,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多个企业就同一新技术或产品进行重复研究开发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允许甚至鼓励竞争者之间在研究开发领域进行合作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尽管竞争者之间的研究开发协议限制甚至消除了彼此之间在研究开发方面的竞争,但反垄断法仍然允许其合法存在。究其实质,反垄断法出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忽略了研究开发协议对竞争自由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竞争者之间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冲突中效率优先的一种体现。

二、美欧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的实践及启示

(一)美国、欧共体研究开发协议反垄断豁免的实践
美国是世界上综合国力最强的国家,为了维护其在科技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及增强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非常重视鼓励、扶持研究开发(R&D)活动。企业之间合作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是研究开发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促进技术进步、节约开发成本的重要措施。但是,企业之间特别是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却可能受到反托拉斯法的审查。根据《谢尔曼法》第一条的规定,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尽管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并不轻易运用这一条款去调查、制裁研究开发协议,但是,研究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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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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