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中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体特定)行政赔偿是对行政过程中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行为特定)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人特定)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行政补偿: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特别的损失,国家予以适当补偿的制度。民事赔偿:赔偿主体、归责原则、证据规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归责原则的区别)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上位概念、狭义概念)一、行政赔偿的范围一、赔偿范围的含义?第一种理解:国家对于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领域;第二种理解:哪些损害相对人和因违法行政行为的哪些损失需要赔偿。(主流观点)二、确定赔偿范围的意义所在1、行政赔偿的范围觉得了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2、对于法院确定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提供了依据。行政赔偿的范围三、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判例确定(法国)成文法确定(中国《国家赔偿法》、日本、韩国)判例结合成文法(英国、美国)四、行政赔偿范围的设立标准1、行为标准(行政机关在归责原则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2、损害标准(我国行政赔偿以实际物质损害赔偿为原则)《国家赔偿法》确认的行政赔偿的范围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确认的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五条【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职务行为的认定)(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双方各有过错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毛益荣等六原告不服衡阳县公安局违法行使职权及行政赔偿一案】:被告衡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黄建新等在衡阳县西渡镇玉泉宾馆查嫖娼案时,被害人毛荣军与卖淫女黄桂花正在503房嫖宿。黄建新在接到线人举报有人卖淫嫖娼时,不及时向领导汇报,私自出警与线人查房(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因黄建新等的行为(敲门查房)致使被害人跳楼躲避,造成死亡的后果。1、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2、被害人自杀的后果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观说认为界定某一行为是否执行职务应当重点考察公务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意图、目的是执行职务,则认定为公务行为。而缺乏这种意图、目的,即使外人观之有执行职务之表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客观说该说认为造成侵权的执行职务行为,只须在形式上认定即可。易言之,只须在外观上以及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是在执行职务即可,不必探查实质上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行为是否为执行职务。综合行为说(主流观点)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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