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口计生委、综治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 、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卫生厅(局)、工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综治委、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卫生局、工商局: 为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及有关文件精神, 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改进和完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综合决策人口大流动, 是社会发展进步的特征之一, 也是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必然趋势。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不仅对新时期稳定我,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 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而且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和原则, 加强管理,搞好服务,正确引导,增强亲和力。各部门要树立依法维权、优质服务意识, 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要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 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要树立综合决策、综合治理意识, 坚持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参与、属地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机制。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加大综合改革力度,实现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的创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完善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制度。各部门在出台有关改革新政策时, 要加强政策协调, 既要坚持改革方向、制度和原则, 又要妥善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存在的新矛盾、新问题; 整合管理资源, 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质量。各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政府做好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自觉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告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各部门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 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一) 认真落实《办法》规定的" 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原则, 积极推行属地管理和服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度, 加强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流动人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实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并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部门间要建立经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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