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4: 山东演艺联盟理事会章程第一条前言山东演艺联盟是根据省政府批复的《山东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暨组建山东演艺集团方案》的要求, 由山东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发起, 联合全省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剧场、演艺经纪机构成立山东演艺联盟。组建山东演艺联盟, 是适应艺术生产发展的需要, 通过联合全省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剧场和演出经纪机构, 打造一个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资源与市场高效对接的大型演艺实体,用5 年左右的时间, 通过资本结构的创新模式,最终实现山东演艺联盟成员打包上市,成为全国演艺产业独一无二的“山东模式”。第二条联盟宗旨和目的联盟宗旨: 资源共享, 互惠互利, 优势互补, 共同发展联盟目的: 构建完善现代演艺市场体系, 实现全省剧场标准化连锁化经营, 整合全省演艺资源, 带动全省演艺产业蓬勃发展。第三条联盟责任 1 、构建良好的演艺平台,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积极合作,塑造省内良好的演艺产业发展氛围和环境; 2 2 、建立共享的信息渠道:打造相互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平台,共同探讨演艺产业的发展方向,交流经营管理经营; 3 、奠定坚实的合作基础: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促进联盟成员间优势资源的整合, 实现联盟成员的合作互赢,促进演艺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成员标准山东省内演艺产业的团体、机构及有关社会组织, 尊重并自愿接受本章程, 具备良好的信誉资质和热衷于建设和推动山东演艺产业的发展, 享受联盟成员权利, 承担联盟成员义务。第五条联盟组织机构常设机构 1 、理事会 2 、秘书处第六条山东演艺联盟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1 、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员组成。 2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 3、理事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3 4 、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由理事长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工作, 审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如因重大问题需要研究, 理事长或者 1/2 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 5 、根据联盟的发展和工作需要,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委员会。理事会下设演艺项目创意委员会、剧场管理委员会、传播和市场营销委员会、演艺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资深从业者、专家学者组成, 根据需要可吸纳各相关领域的专家。 6 、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以下事项: (1 )理事长年度工作报告; (2 )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理事; (3 )制定理事会财务管理办法; (4 )批准理事会年度预算方案; (5 )制定与修改理事会章程; (6 )其他应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7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第七条山东演艺联盟秘书处理事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设秘书长 1人。秘书长由理事 4 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根据理事会的工作需要, 秘书处可以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秘书处在秘书长直接领导下工作。秘书处职责: 1 、联盟日常业务的处理; 2 、协调组织联盟各种会议; 3 、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4 、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 5 、联盟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联盟经费 1、联盟成员承担参加联盟活动所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 2 、联盟费用筹集和报支由联盟成员共同协商决定; 3 、可接受联盟成员之一承办并承担会议费用的全部支出; 4 、资金的使用符合联盟的宗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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