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犯人的分类及处罚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九条【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O节、德日刑法中的正犯与共犯一、共犯的成立范围1、行为共同说2、犯罪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1)法益相同,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2)犯罪之间具有包容关系,普通法条与包容特别法条(3)想象竞合(4)转化犯2007/四/,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承诺要回款项后给高某l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予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同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问题】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二、正犯(实行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一)正犯正犯一般指实行犯(犯罪实行说);系独立的实现犯罪的意思,实质的支配犯罪行为和犯罪进程,处于主导、操纵犯罪的支配地位的人(犯罪支配说)1、单独正犯:直接正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以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人(1)利用无责任能力者(2)利用他人无故意的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利用他人轻罪故意利用被害人行为(3)利用无身份者2、共同正犯2002/2/,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二)共犯(教唆犯、帮助犯)1、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1)共犯从属性说最小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限制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极端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最极端从属性: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有责、可罚(2)共犯独立性说2、我国的立法现实(1)教唆犯:从属性+独立性(以教唆行为为实行行为)(2)帮助犯:从属性A、Z盗窃自己摩托车案A大摆宴席贺儿子满月,同事纷纷前来捧场,觥筹交错至夜深方散。A大醉,送同事Z出门。Z发现自己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到处找也没找到。此时A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即回家拿来扳手、榔头等工具。A叫Z给他递送工具,将其中一辆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然后将此车交给Z,叫他骑走。第二天,A的弟弟B发现A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A的摩托车被A、Z前夜“盗走”。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一、概念(一)共同犯罪与共犯1、法定定义: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5条)2、广义的共犯:参加者二人以上(任意共犯、必要共犯[聚众犯、对向犯])中义的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狭义的共犯(正犯、共犯)(二)聚众犯、对向犯、:是犯罪的成立需要行为者多人(三人及以上),聚众犯罪并不一定都构成共同犯罪。包括两类:(1)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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