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源市利源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4-12【字体:大 中 小】【关闭】 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按照我市2011年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制定了《辽源市利源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从2011年4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方案》有意见与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或辽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征求意见受理方式: 1、网上受理: e-mail:lyzsbgs@ 2、来电受理: 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3190489 辽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3272400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辽源市利源东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辽源市2011年保证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利源东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下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与企业房屋: 东至:连城桥; 南至:西宁大路; 西至:利源铝业东墙; 北至:东辽河。 三、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辽源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吉林辽源经济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辽源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7天内。 五、相关规定:,单位与个人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与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2、无房屋产权证,由市征收办组织规划部门进行调查、认定与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内临时建筑,按建筑安装成本予以补偿,逾期无偿予以拆除。 六、安置方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 七、补偿原则 (一)征收住宅平房与非供热住宅楼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楼房户型面积为35、45、55、65及70平方米五个档次。 (二)征收住宅平房与非供热住宅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原面积征一还一。 选择产权调换多层住宅楼按照以下标准结算原面积结构差价:有照住宅平房每平方米100元;非供热住宅楼每平方米50元;征收未经登记但经规划部门认定合法独立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00元。 上靠户型按以下标准结算购房款:被征收人合理上靠部分每平方米750元;上靠后要求再上升一个档次部分,每平方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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