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工作手册社团名称:负责人:指导老师:学年第学期南京市板桥中学德育处、团委制二○一二年九月手册说明⒈为了加强社团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社团工作,提高工作效益,统一工作要求,特制定“社团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供社团使用。⒉《手册》各项记录应实事求是,记录时应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字迹清晰,《手册》记载资料,作为考核社团工作与汇总社团成绩重要依据。⒊《手册》由社团负责人及时进行填写,妥善保管。填写时一律用签字笔填写。⒋《手册》每本使用一学期,期末结束时交团委保管。社团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⒌《手册》不得遗失或损坏,并作为档案材料存档备查。南京市板桥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学生社团活动坚持“与谐发展教育”办学理念,根据学生不同个性、特长、爱好、能力、兴趣,营造社团发展氛围,提供条件,注重发展学生良好心理素质、思维品质、意志情操,让学生特长、能力、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与发挥,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均得到充分发展,成为个性鲜明、有创造精神、有发展潜力人。第一章总则第1条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校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与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为实现成员共同发展目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组织。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社团管理与监督,促使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使社团管理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保障校园文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遵循与贯彻党与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同学们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与提高同学们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社团活动,符合同学健康发展需求。第3条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动气氛又要保证秩序原则,保证社团健康发展。第4条凡学校内由本校学生发起、组织与参加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与俱乐部等由学生自主管理组织均属于本校学生社团。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德育处、团委管理与指导,直接监管部门是学生会社团部,同时学校各方面参与监督。第5条社团成立,应当经德育处、团委审查同意,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第6条学生社团成员原则上应当是板桥中学正式注册在校学生。第二章社团成立第7条校团委、学生会是社团工作组织机构,进行社团成立、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第8条社团登记成立时,需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娱体育、志愿服务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第9条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⒈15名以上学生组成,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基本素质,学习成绩合格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⒉有规范名称与相应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体现校园文明风尚,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⒊有相对固定活动场所;⒋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⒌有规范社团章程。第10条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学生会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⒈社团成立申请书;⒉社团章程草案;⒊发起人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⒋指导教师基本情况。⒌本学期活动计划。第11条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⒈社团名称;⒉社团类别;⒊社团宗旨、活动范围与活动方式;⒋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⒌组织管理制度、管理机构产生程序及权限;⒍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⒎负责人产生程序与职权范围;⒏应当由章程规定其他必要事项。第12条校学生会社团部收到本办法第10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后,应提交团委工作会议进行议案讨论,尽快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决定。批准成立社团,应当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管理机构、负责人,并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第13条有以下情况应不予批准社团成立:⒈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⒉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⒊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⒋在申请筹备过程中弄虚作假。第三章社团监督管理第14条德育处、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⒈负责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与备案;⒉对社团实施每年9月年度注册、检查;⒊对社团聘请指导老师申请进行审查批准;⒋监督社团开展活动,对社团校内与跨校组织活动进行审批;⒌对社团违反本条例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与处理。第15条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活动,社团财产属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监督。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学生会社团部应进行财务检查。第16条社团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与其他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创办内部刊物。内部刊物编印与发行必须由校团委审查通过,校团委学生会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社团刊物进行整改与停刊。第四章社团组织机构第17条社团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是社团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第18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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