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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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
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公安部印发《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公消〔2013〕23号),对切实做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好相关文件精神,现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申报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30日(节假日休息),申报地点为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号。
二、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填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上报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时,需同时填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核实情况表》(见附件3)一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身份证、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项目)负责人聘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消防技术论文、业绩成果相关证明材料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消防技术类专著需要内容说明与首页复印件;消防技术论文需要首页、目录、论文复印件)。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三、有关申报材料及申报条件的说明
(一)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的消防安全咨询、评估和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项目,应提供由申请人直接签署的咨询、评估、检测、维护保养等报告原件(或加盖被评估、检测、维护保养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及所完成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不同时期对同一建筑出具多份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报告的,应记为一个有效项目。
(二)除各类证书资料复印件外,其它申报表、附表应同时报电子文档。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真实有效”,同时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经受理审核后一律退回。
(三)“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岗位工作”主要是指,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的人员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四)“在职在编人员”主要是指,在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已在原单位办理退出现役手续且未满65周岁的人员,现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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