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凡有裁量内容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并告知本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暂停执业资格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未履行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四条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必须使用本制度所附的六个行政处罚文书样式(见附件),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体现裁量的根据和内容。对不按照规定体现导致错案的,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对其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充分收集证据,为正确、合理裁量提供事实根据。
第六条本制度所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均有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规定,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三级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较重或者严重的不同等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四级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不同等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五级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认定为相应的五个违法等级,为适用相应的行政处罚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询问笔录(格式)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
地点:
被询问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被询问自然人姓名: 性别: 电话:
所在单位: 住址:
与本案关系:
询问人: 记录人:
询问内容:
问:
答:
问:
答:
被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
拒绝签字的理由:
询问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签字: 年月日
(可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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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格式)
被调(检)查人姓名年龄职业
被调(检)查单位名称地址
调(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调(检)查地点
调(检)查人员姓名记录人
调(检)查记录:
(可续页)
被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检)查人签名或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其身份。
年月日
格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根)
骑
缝
章
罚先告字[ ]第号
:
你(单位)因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从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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