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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办法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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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南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市商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09年7月)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以下简称《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第四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反对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宏观指导、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商贸、工商、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环保、法制、发展和改革、经委、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二)研究分析二手车流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三)协调解决二手车流通工作中联合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四)其他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第六条在本市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二)具备有市场性质用地不少于30000平方米,固定营业交易场所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示场地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三)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籍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四)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五)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六)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费,不得恶意竞争,随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七条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第八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设立店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发展的要求。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本市主城范围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市商贸、工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新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论证。对已经开办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擅自缩小规模、改变用途、挪作他用的,予以限期整改,依法处理。第九条在本市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二)注册资本金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四)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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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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