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85) 标准规范发布时间: 2004 年10月27日17:22 1985-11-01 实施为防止氢气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本标准对氢气使用的安全技术作出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瓶装氢气为气源的供氢站、供氢装置和供氢作业。使用氢气除执行本标准外,其他未作规定的问题,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1名词术语 供氢站汇流排间、实瓶间和空瓶间的统称。 供氢装置(或称供氢系统) 贮存、输送氢气的设备、管道和附件的组合体。 气瓶空瓶和实瓶的统称。 实瓶在一定充灌压力下的气瓶,一般以 40升水容量, 150 公斤力/厘米^ 2压力计算。 空瓶无压力或在一定残余压力下的气瓶。 集装瓶用框架固定的若干气瓶的组合单元。 放空管向大气中直接排放氢气的设施。 阻火器防止氢气回火的一种安全装置。 含湿氢气具有一定相对温度,且在输送过程中能达到饱和并析出水分的氢气。 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和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供氢站 供氢站在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供氢站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车辆出入方便的地段,并尽可能靠近主要用氢地点。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供氢站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当实瓶数量不超过 60瓶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名称最小防火间距,米其他建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 121416 甲类物品库房 20 屋外变、配电站 25 民用建筑 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水槽式可燃气体贮罐,米 3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5192531 可燃液体贮罐按5米3可燃液体等于 1米3易燃液体折算煤和焦炭,吨 100-5000 >5000 68 厂外铁路(中心线)30 厂内铁路(中心线)20 厂外道路(路边)15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 5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 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处缘算起;贮罐、变压器和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 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 米^ 3) 和工作压力( 公斤力/ 厘米^ 2) 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的 倍。 供氢站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按 TJ16 —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泄压面积与房间容积的比值,不应小于其上限值。 供氢站屋架下弦的高度不宜小于 4米(集装瓶站房的高度不宜小于 6米)。 房顶应做成平面结构,防止出现积聚氢气的死角。地坪尽可能做到平整、耐磨、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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