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亲生的,我不养! 今天我们介绍的是一起夫妻双方借助人工授精生育技术生下的孩子, 在离婚时因为承担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例。汤先生和严女士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授精,顺利生下一个男孩。后来两人离婚,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婚生子女,丈夫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们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严女士和汤先生于19 9 5年底经人介绍相识, 19 9 8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多年妻子一直不能怀孕, 于是两人多次到省城的医院做身体检查寻找原因, 经医院检查最终得出结论, 原来是汤先生没有生育能力。 1999 年下半年, 由于两人非常迫切地想要一个孩子。严女士与汤先生通过熟人关系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实施了两次人工授精手术, 但是都没取得什么效果。 2000 年初,经人介绍, 两人找到某厂医务室一名退休的老医师, 又实施了三次人工授精手术。这一次手术很成功,没过多久,严女士就怀孕了,并于 2001 年1月生下一个壮实的男孩。之后, 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加上分居两地, 致使夫妻关系越来越紧张。严女士于 2006 年5 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她在起诉书中说, 双方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汤先生对她和她的家人从不关心, 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汤先生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 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在各自住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汤先生辩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若能维持还是以和为好, 如果严女士坚持要离,他同意与原告离婚, 对于财产的也同意原告的意见。关于抚养孩子的问题, 他要求孩子由严女士抚养, 孩子的抚养费全部由严女士承担,因孩子并不是自己所亲生,与他无血缘关系。原告严女士做人工授精手术时, 自己虽然在场, 但并不表示自己同意人工授精, 所以他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案子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要点: 1 ,汤先生和严女士是一对夫妻; 2 ,由于丈夫不能生育,借助人工授精严女士生下一个男孩; 3 ,两人感情破裂,准备离婚; 4 ,汤先生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本案中,严女士借助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是不是婚生子女,离婚后丈夫汤先生是否应该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我们一起来听一听专业律师的分析。主持人: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 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摆在了审判实践的面前。本案就是一起夫妻双方借助人工授精生育技术生下的孩子, 在离婚时因为承担抚养费发生争议的案例。关于这个案例, 我们依然请专业律师来做精彩点评, 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来自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的袁玉涛律师,首先我们请出袁律师,你好,袁律师。律师:主持人好。主持人: 随着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经人工授精而生育的子女日趋增多, 由此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在本案中, 严女士借助人工授精生下了孩子, 这种人工授精生育的孩子在婚姻家庭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其中指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复函的精神, 孩子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其与汤先生和人工受精所生孩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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