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保证城市燃气正常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用具,系指家庭使用的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液化石油气钢瓶、瓶阀、调压器、燃气表具等。第三条凡从事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燃气用具安装、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城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主管部门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其职责及工作范围。第五条欲使用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用户,应向燃气供应经营单位提出用气申请,燃气供应经营单位根据供气能力统筹安排。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使用等事宜。第六条凡进行燃气工程施工( 含燃气用具安装) 的队伍,必须持有燃气安装所在地(省)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施工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严禁用户私自安装、拆移、维修燃气第七条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对施工、安装完毕的燃气设施和用具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合格并登记在册后,方可通气使用。第八条凡需在当地销售的管道燃气用具,应由生产厂送当地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燃气用具质量检验机构( 含本市或外地的) 或当地煤气公司进行气源适配性检验,合格者方可按第九条进行。第九条燃气供应单位和燃气用具生产厂所销售的燃气用具,除满足第八条要求外,应在当地设立维修站各自负责向用户提供商品售后服务和维修工作。燃气用具上应贴有维修站负责人、地址、电话的标志。维修应在用户报修后四十八时内进行, 并按规定收取更换零配件费用。禁止乱收费。凡严重违反上述规定的, 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经营资格。第十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应按时对投入使用的钢瓶、瓶阀、调压器定期检验。对漏气的瓶阀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一条燃气供应经营单位应加强对用户使用燃气及用具的安全教育。对单位用户定期检查和监督, 并加强对其操作、维修人员的技术、安全培训和考核。第十二条用户应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使用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用具,当发现有泄漏现象时,应关闭阀门,打开窗户,防止明火、电火花产生,报维修站处理,严禁自行拆修处理。第十三条用户使用燃气血贯彻计划用气、节约用气的原则。用户应及时缴纳燃气费,不得拖延。逾期交纳者应加收滞纳金。第十四条液化石油气用户不得以任何手段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残、拆修瓶阀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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