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华金色家园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范围: 洋河路东侧、北京路北侧(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第 590 号令); (二)《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泗政发〔 2011 〕 100 号); 三、征收部门: 泗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征收实施单位: 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六、计户规则: 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为依据,一证一户七、征收补偿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分户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 30日内八、征收补偿与安置办法住宅房屋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住宅房进行产权调换。(一)货币补偿 1. 房屋补偿。按照《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暂行)》( 泗建发〔 2011 〕 139 号) 规定,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 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泗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提前搬迁奖励办法》( 泗建发〔 2011 〕 104 号) 的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 .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与非住宅营业用房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 10元/㎡。 4. 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与非住宅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6元/㎡· 月(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补助,按一次性 6 个月计算。 5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的 2% 进行补偿。(二)产权调换(1 )调换房源:福华金色家园二期 40 号楼 107 室、 207 室、 307 室、 308 室、 407 室、 408 室、 507 室、 508 室、共计 8套( 详见套型图)。(2 )调换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原则上实行“征一补一”,结清差价。(3 )产权调换房价格: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格由负责被征收项目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提前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享受产权调换优惠价。(4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①房屋补偿按照《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暂行)》( 泗建发〔 2011 〕 139 号) 评估确定;②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根据《泗阳县城区房屋征收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提前搬迁奖励办法》( 泗建发〔 2011 〕 104 号) 的规定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 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③搬迁补助费,征收住宅与非住宅营业用房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 10元/㎡;④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暂定 18 个月, 补助标准为 6元/㎡· 月,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补齐; 如超过 18 个月的, 自超出之日起按 12元/㎡· 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交付产权调换房时补齐超出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5 )结算:被征收人选定的产权调换房价格与其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实行差额结算。被征收人购买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按以下方法结算: ①超出面积 10 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照产权调换优惠价上浮 10%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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