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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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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发表日期: 2013 年7月3日出处:住房保障处(政策法规处) 【编辑录入:牛小杰】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宿政规发〔 2013 〕7号, 2013 年6月28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 2011 〕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市区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及其它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宿豫区、宿城区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管委会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各自管辖区域内有关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管辖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相关区代为实施。必要时, 市政府可依法直接征收。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拟订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进行考核评价。第七条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物价、监察、法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城管(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协助,共同做好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户籍资料、依法维护正常征收工作秩序;综治维稳部门负责对征收部门或征收工作机构提交的维稳评估报告审定和征收过程维稳监督管理;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受理行政复议、代理诉讼及司法强制执行衔接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营业执照发放、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民政、残联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低保证、残疾证的认定工作。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调查摸底、风险评估、订立补偿协议、房屋交付拆除等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征收项目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单独核算、另行支付,不得以费用包干的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有关机构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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