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来源于料下载网小议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文章标题:小议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按照事实认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以下简称交通当事人责任)的概念,是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理解和掌握的知识。理解和掌握这一概念,对于正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使广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人员能够很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概念,笔者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与大家一起探讨。一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目前尚没有一个为人们所共同接收的准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理解。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什么是交通事故。它指出: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顾名思义,应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人。需要注意的是,它不仅包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而且包括既无要求赔偿权利也无给予赔偿义务,但是已参与到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当中的人。第三、责任,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它有两个意思,其中有一个是: “没有做好份内应该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标准,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五、《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和种类。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过程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根据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概念可以这样表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是在交通活动中,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是在交通事故只有一个,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方有数个,而且在数个当事方中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二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为交通事故发生承担的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是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才有可能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过失,才可能为交通事故发生负责。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是造成了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二是造成了国家所保护的公共交通安全关系的侵害。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当事人为自己违反交通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承担的责任。当事人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因和依据。只有行为才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没有行为,只有当事人有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绝不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说成“交通违法行为”或“违反注意交通安全义务的行为”是因为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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