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遗嘱继承和遗赠重点问题提示:;;;;。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遗嘱概述一、遗嘱的概念二、遗嘱的法律特征(一)遗嘱以处分身后财产为内容(二)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三)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四)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五)遗嘱行为不得代理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三、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节遗嘱的订立一、遗嘱能力二、遗嘱处分的方式(一)指定继承人(二)指定遗赠(三)设定遗嘱负担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三、遗嘱的形式(一)公证遗嘱(二)自书遗嘱(三)代书遗嘱(四)录音遗嘱(五)口头遗嘱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四、遗嘱的变更、撤回和无效(一)遗嘱的变更(二)遗嘱的撤回(三)遗嘱的无效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三节遗嘱的执行一、遗嘱检验二、遗嘱的执行(一)遗嘱执行人的确定(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节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课堂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如何看待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规定按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和遗赠的区别标准是遗嘱指定的接受遗产的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非法定继承人,如是前者,为遗嘱继承,如是后者,为遗赠。这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和传统继承法理论是不同的。按传统继承法理论,如果遗嘱人指定将自己的某项特定的财产(积极财产)给予某人,不管此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其他人,也不管遗嘱使用的是“继承”还是“遗赠”,都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承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遗嘱人指定将自己的全部财产或者一定比例的财产给予某人,不管该人是否为法定继承人,均为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财产的一定比例,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此,负有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在这样的制度之下,遗赠大多数情况下是对法定继承人中的某些人所给予的特别照顾、优遇。这样的制度按排便于被继承人根据继承人的实际情况和感情方面的因素分配自己的身后财产,真正实现遗嘱自由原则。我国继承法按被指定人的身份而不是按被继承人的意思区分遗嘱继承和遗赠,而实际上被继承人的遗嘱多为指定某个继承人继承某项特定的财产,即相当于传统继承法理论上的遗赠。最高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解释》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继承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这一解释实际上将遗嘱继承和遗赠同等对待,表面看违反传统的继承法理论,但是,如果将其放到我国继承法的背景下分析,却是符合实际的,而且在本质上与传统继承法的理论相契合。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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